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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

法規名稱: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(96.09.20訂定)
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

第 1 條

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

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,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。作為商業滅菌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,不適用本標準。

第 3 條

    1  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:

    一、砷:0.05ppm 以下(以 As2O3  計);依產品標示,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。

    二、重金屬:1ppm  以下(以 Pb 計);依產品標示,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。

    三、甲醇含量:1mg/mL  以下。

    四、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(nonylphenol 及 nonylphenolethoxylate):百分之 0.1(重量比)以

        下。

    五、螢光增白劑:不得檢出。

    六、香料及著色劑,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。

    2   前項規定,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,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,不適用之。

第 4 條

用於清洗食品器具、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,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,且列於附表一者,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。

第 5 條

    1  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,除該成分為合法食品原料者外,其成分限制、殘留濃度及使用範圍,

        依附表二之規定。

    2   為使前項殘留濃度符合規定,必要時,使用後得再經飲用水清洗或其他適當處理。

第 6 條
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附表一、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

附表二、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